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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9 能源
COP27氣候會議觀察與因應/李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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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9 能源
COP27氣候會議觀察與因應/李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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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堅明/國立台北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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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資源研院發佈全球139個國家的自定減排貢獻顯示:(1)2030年減排55億噸CO2e,約減排7%,然而,相較於IPCC建議應減排43% ,控制溫升1.5度C,相差約6倍。(2)預估投入的氣候金融高達 4.3兆美元,其中,減排約2.7兆美元、調適約1.1兆美元,及其他4,750億美元。(3)約有120個約占全球40%溫室氣體總量的國家,規劃利用巴黎協定第六條的國際碳交易,達到NDC目標。

 

此外,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相繼發佈2022年全球排放缺口(emission gap)及調適缺口(adaptation gap)顯示,2030年還差200-230億噸溫室氣體減排缺口,及開發中國家2030年每年需要的調適資金尚差5-10倍缺口。

 

以上的說明都顯示全球因應巴黎協定控制溫升1.5oC目標,存在的減排雄心不夠,以及調適資金不到位的兩大困境,因此可窺出COP27氣候大會重要議題將聚焦於如下三個面向:(1)如何提升全球減排雄心(ambition);(2)如何移轉資金至開發中國家,提高調適與減排能力;(3)如何透過巴黎協定第六條(article 6),提升減排雄心與移轉開發中國家所需的調適資金。

 

2022年於埃及沙姆依沙赫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7次締約國會議,即COP27,有合計超過45,000人註冊。經過14天討論,最後「沙姆依沙赫執行方案」內容簡述如下:

 

(一)、科學與緊急(Science and urgency)

1.注意到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調適缺口與排放缺口報告,以及世界氣象組織WMO最近關於溫室氣體與氣候的全球和區域報告。

 

2.重申相較於升溫 2°C,控制升溫 1.5°C 的氣候變遷不利影響將小得多,並決心進一步努力將升溫限制在 1.5°C 之內。

 

3.認識到氣候變遷對冰凍圈的影響,特別是臨界點。

 

(二)、減緩(mitigation)

1.要將全球暖化控制在 1.5 °C, 2030 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相對於 2019 年排放量,至少需要減少 43% 。

 

2.締約國應加快努力逐步減少煤電和逐步取消低效的化石燃料補貼,同時,實現公正轉型。

 

3.締約國應加強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減排,特別是甲烷氣。

 

4.保護、保存和恢復自然和生態系統以實現《巴黎協定》溫度目標的重要性,提升森林與陸地和海洋生態系統碳匯功能。

 

(三)、財務(finance)

1.至2030 年,每年再生能源約需要投資 4 兆美元,才可望在 2050 年實現淨零排放, 此外,全球向低碳經濟轉型,預計每年需要投資至少 4-6 兆美元。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機構投資人,及其他金融機構,將共同負責融資所需資金。

 

2.開發中國家遭受氣候變遷衝擊將持續增加債務,以及執行NDC的資金需求等,將擴大資金缺口,估計至 2030 年前,約達到 5.8-5.9 兆美元。

 

3.全球氣候資金流動規模變小,2019-2020 年約為 8,030 億美元,大約是維持溫升低於 2 °C 或 1.5 °C,所需年度投資的 31-32%。

 

(四)、損失與損害(loss and damage)

1.關切開發中國家遭受巨額損失與損害成本,加重債務負,並危及永續發展目實現。

 

2.歡迎開始審議因應氣候變遷不利影響之損失與損害的資金安排的相關事務。

 

(五)、森林(forest)與農業(agriculture)

1.鼓勵締約國考慮自然為本解方(Nature-based Solutions, NbS)或生態系統為本方法,同時,確保相關的社會和環境保護。

 

2.建立為期四年的沙姆沙伊赫氣候行動對農業和糧食安全的聯合工作。

 

全球減排雄心與巴黎協定仍存在極大缺口,極端氣候風險提高,氣候調適重要性與急迫性增加。同時,淨零科技刻正快速發展中,將決定淨零經濟的企業生存發展。

 

此外,碳市場將是提升全球NDC雄心的機會,大幅提升自願性碳市場的機會與潛力,特別是自然為本解方的碳權開發,將是未來趨勢。環境避免重複性與具備完整性將是管理的重點。

 

 

全球淨零金融發展將是催生全球淨零發展的關鍵力量,將逐步形成企業相關法遵,將是企業經營的重大挑戰。國際開始關注產品供應鏈查驗證問題,攸關我國產業發展。碳成本內部化已成趨勢,加強碳風險管理及企業氣候績效,將成為企業重要課題。因此,政府應及早提出2030年減排40-50%雄心目標,以符合巴黎協定減排路徑。又我國屬氣候脆弱國家,特別是水資源與電網,應加強調適資金配置,提高國家氣候韌性。同時,我國出口導向與全球重要供應鏈,屬貿易脆弱國家,然而,我國無法透過Article 6緩減減碳成本,將限制國家減碳潛力,及提高產業碳風險。政府應加速開放自願性碳市場,並制定符合國際流通性的高品質碳權,例如VCS等核發的自然為本碳權。

 

另外,政府開徵碳費,應避免企業雙重負擔(例如台塑案例),並學習瑞士與新加坡經驗,鼓勵企業成立「碳權抵換基金聯盟」或開放碳權抵換比例,提高企業因應淨零的靈活性,及成本有效性。

 

企業因應淨零將形成龐大碳權需求,應比照國內綠電交易平台經驗或學習新加坡CIX建立經驗,加速建立「碳權交易所」,降低企業碳權交易成本,以及激勵國內低碳科技(包括循環經濟)與自然為本碳權開發。

 

(本文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部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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