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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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7 國際貿易
貿易協定的變形金剛/施文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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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7 國際貿易
貿易協定的變形金剛/施文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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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教授/施文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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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協定,無論是WTO脈絡下的多邊貿易協定、或是數以百計的雙邊或區域貿易協定,在過去數十年間,透過協定下的市場開放承諾、不歧視原則、關稅與非關稅貿易的降低等關鍵條文,扮演著驅動各國貿易自由化的功能。

 

考量到政府在其他公共政策領域的管制主權,貿易協定也納入各類的例外事項,包括國家安全、產品與食品的安全管制、貿易救濟、開發中國家的發展需求等等;隨著各國對於氣候變遷、永續發展等議題的重視,許多區域貿易協定另訂「貿易與環境」或是「貿易與永續發展」專章,試圖在追求貿易自由化的同時,同步推進環境、人權、勞工的保護。

 

但,無論是於協定內納入各類的例外事項、或是單獨將環境與社會議題拉出另訂專章,貿易協定的本質與精神還是以追求貿易自由化為主要的目標,這也是各國政府願意投入貿易協定談判與簽署的動機。這,是一個鐵律嗎?

 

 

2019年9月25日,紐西蘭、哥斯大黎加、斐濟、冰島與挪威宣布啟動「氣候變遷、貿易與永續發展協議」的談判,瑞士於2020年宣布加入,此一協議涵蓋三大主題:環境商品的降稅與環境服務業的市場開放承諾、消除化石燃料補貼的規範、以及自願性生態標示計畫的推動,截至今(2023)年3月為止,已進行12次談判回合。2022年10月18日,新加坡與澳洲除了其原本既有的FTA之外,另簽署「綠色經濟協議」,主要內容包括促進環境商品與服務業的貿易與投資、針對綠色與轉型金融以及碳市場進行合作、加強低碳與去碳技術(包括綠色航運及永續航空)的合作、建立企業的綠色夥伴關係等。

 

2023年1月30日,雙方均為東南亞國協FTA成員的新加坡與馬來西亞,簽署「綠色經濟雙邊協議」,雙方將針對電動車產業、低碳產業(例如氫能、碳捕獲與封存)進行標準訂定與技術合作,也將針對自願性碳市場以及碳抵換專案進行資訊交流與合作,並打算就新能源與再生能源發展新的相關技術標準。除了以上所列舉的區域性個案外,2022年6月17日,WTO於第12屆部長會議中通過了歷史性的「漁業補貼協議」,成為第一個以環保為協議主要目標的WTO含括協定。

 

上述所提到的案例,有些為締約方在簽署傳統的貿易協定之後,再以環境、再生與低碳能源、綠色金融、碳市場等「非傳統」貿易政策為主軸、輔以市場開放、標準訂定等傳統的貿易政策手段,另簽訂新協議;有些則直接將協議目標納入除了貿易自由化之外的其他政策目標,但同樣透過貿易政策工具的應用,來達成例如氣候變遷等政策目標。

 

從這些新的發展中可觀察到,貿易協定可以不需要將環境、永續等議題視為「例外規定」,導致締約方之間往往為了與環境相關的貿易手段而引發貿易爭端,反而應該將貿易政策工具,包括市場開放、投資、標準訂定、補貼等,應用於締約方的永續發展、氣候變遷、能源轉型、綠色經濟等當代同樣具急迫性的國家任務中。換言之,貿易協定可以如同變形金剛一般,隨著任務的需求而轉變成不同型態:autobots, transform and roll out!

 

(本文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部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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