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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修正案政院拍板通過 維護原民權益刪除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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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礦業局今(19)日表示,就各界所關注的國土資源保育、永續發展、原住民族權益、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等議題,經濟部已跨部會溝通整合,並就土地使用權取得及礦場加強管理等相關條文,除修正部分文字外,並加強立法說明。今日修法草案報行政院審查通過,政院版礦業法修法草案將於今(19)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以回應各界期待。
 

經濟部說明,礦業法修法主要重點包括:刪除俗稱「霸王條款」規定。刪除現行第三十一條主管機關依法駁回礦業權展限申請案之補償規定及刪除現行第四十七條礦業權者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後,得先行使用土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五條)
 

環境保護部分,要求業者一次性補辦環評。針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施行前,未曾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且對環境有相當影響之礦場,要求礦業權者一次性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若於修法完成後一定時間內,未辦理、未通過或未依審查結論辦理者,最重將廢止礦業用地;並增訂環境維護計畫及礦場關閉計畫。(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一條)
 

此外,此次修法也要強化原住民族權益。原住民採取礦物資源,無須取得礦業權;另針對礦場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於新申請礦業用地時,要求礦業權者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諮商同意。
 

至於既有礦業用地未曾辦理原民諮商同意者,不待礦業權展限,修正通過後一定期間內,要求一次性辦理諮商同意,若未辦理,將廢止礦業用地,而未獲同意或過程延宕者,則要求停工,以落實法院判決保障原住民族之意旨。(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條)
 

同時, 受理礦業申請案階段即進行資訊公開的程序,並在礦業用地申請及礦業權展限階段增加當地居民參與機制,落實資訊公開並保障公民參與。(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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