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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創條例修法 鼓勵新創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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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昨(20)日由政委陳添枝審議通過經濟部所提的《產業創新條例》修法,近期並將提報行政院院會。經濟部表示此次修法有七大重點,其中包括為扶植高風險新創公司發展,並協助其於初創期取得所需資金,將針對天使投資人提供獎勵措施。

經濟部工業局指出,為因應國際環境變遷,配合產業升級轉型需要,此次修法內容涵蓋產業創新、產業人才、產業投資、產學合作、產業用地等面向;修法七大重點包括強化國營事業研發投入、促進產學合作、促進產業投資、強化無形資產評價機制、產業人才資源培育、活化產業用地等。

為扶植高風險新創公司發展,並協助在初創期取得所需資金,此次修法參考新加坡作法,針對天使投資人提供獎勵措施。個人投資設立未滿3年的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達100萬元,且持有該公司股票達3年者,持有期滿當年度得按投資金額50%於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但減除金額以300萬元為上限。

同時也參考其他國家採「穿透」課稅概念,針對有限合夥組織免徵營所稅,適用期間原則為10年,必要時得延長,但不超過15年,以此吸引國外資金投資台灣,使我國有限合夥事業與國際接軌。

此外,新的修法條例也規範國營事業應編列一定比例總支出預算進行研究發展,可使國營事業發揮產業領頭羊角色,帶動整體產業研發動能。

為促成產學合作,將特別增訂創作人因技術移轉所取得的股票,得適用緩繳(課)稅規定,透過租稅誘因鼓勵創新技術商品化,並引導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積極將其研發成果推廣給國內企業使用。

另為解決產業用地閒置及人才缺乏等問題,此次修法同時針對園區閒置用地訂定強制收買規定,以活化既有閒置土地;並將結合民間力量,成立產業人才能力鑑定中心,促進產業聘用具鑑定證明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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