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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 產業與科技
產業留才增誘因 立院三讀放寬員工獎酬股票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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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留才增誘因 立院三讀放寬員工獎酬股票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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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29)日三讀通過經濟部所提「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員工獎酬股票課稅規定修正條文,讓員工獎酬股票在新台幣500萬元限額內,在轉讓時可選擇以取得價或轉讓時的市價,取價低者課稅,以強化留才誘因。

經濟部及財政部並已著手研修相關子辦法,以明確規定申請程序及其申請所需書表文件等,以利新規定施行後,提供公司申請適用。經濟部示,期待藉由本次修法協助產業留才攬才,並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分享營運成果。

經濟部工業局指出,現行產業創新條例規定,員工獎酬股票在500萬元限額內,在實際轉讓時,依轉讓時的價格計算課稅。此次三讀條文明定,員工獎酬股票在500萬元限額內,修正以員工當初取得股票的時價或實際轉讓時的價格,按兩者較低的價格來計算所得課稅。

另外,此次修正也增加員工持股及服務年限的適用條件,公司員工取得獎酬股票後,應持有股票且繼續在公司服務2年以上,但若員工於公司集團內輪調,在母、子公司的服務年資,亦可合併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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