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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國際貿易
遏止口罩混充 10/22起進口非醫用口罩需標原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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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口罩混充 10/22起進口非醫用口罩需標原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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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遏止不法業者以輸入的口罩混充為我國產製,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8日公告,自本(109)年10月22日起,進口非醫用口罩時應標示正確原產地,未依規定標示者,不得輸入。

貿易局表示,輸入非醫用口罩(即CCC6307.90.50.39-3「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應於最小包裝標示正確原產地,其標示位置從外觀上應具顯著性且易於辨識。

貿易局並表示,未依規定標示原產地或原產地標示不符規定之口罩,進口人可以提出補標原產地申請書,向貿易局申請專案補標原產地,於進口人補標正確原產地後才可進口。


【相關規定及文件】
●輸入非醫用口罩原產地標示規定
●補標原產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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