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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2 能源
兼顧綠能開發與生態環境 經濟部: 推動太陽光電有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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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日前媒體片面報導太陽光電對環境、漁民生計衝擊等問題,經濟部昨(20)日再次說明推動太陽光電與環境生態共生共榮的相關配套,包含地面型太陽光電已排除生態敏感區、訂定景觀設置及生態環境的審定原則,以及避免影響糧食生產與農漁民生計,要求農田、漁塭設置太陽光電後仍須維持原農作、漁獲的7成以上產值。

經濟部指出,地面型太陽光電設置場址皆已排除國家級重要濕地、生態敏感區域,依據環保署「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無須辦理環評作業。另為確保生態與綠能共存共榮,經濟部進一步徵詢農委會、野鳥協會及在地團體意見,迴避重要野鳥棲地熱區。

在景觀規劃方面,太陽光電屬低度利用開發行為,整體規劃儘量維持既有地型地貌,採防眩光材質及非聚光型模組,並導入維護生態多樣化的工法,適度保留文化遺跡,兼顧綠能開發與生態環境。

經濟部也指出,我國地狹人稠,可供太陽光電設置的土地面積有限,此刻正推動太陽光電與農業、養殖業進行土地多元整合運用。但為避免影響糧食生產與農漁民生計,政府要求農田、漁塭設置太陽光電後仍須維持原農作、漁獲的7成以上產值,並應徵得一定比例的農漁民同意。

另外,台東知本溼地設置太陽光電,由台東縣政府辦理招商作業,標租區域屬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得標廠商應依照原民法規定取得部落會議同意,才能進行後續申設程序。

針對桃園埤塘設置太陽光電,桃園縣已成立「公民與專家生態工作坊」,結合在地團體、環境團體、政府部門等相關利害關係人,研擬相關規範,對於已發許可的8口埤塘及未來可能場域,進行為期一年鳥類與生態相關監測。

經濟部強調,發展再生能源落實能源轉型,仍會兼顧環境保育,推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相關法規,尊重在地民眾意願,並與在地民眾及生態保育專家充分溝通蒐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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