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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0 國際貿易
裁罰大創違法輸入案 貿易局強調:均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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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聯合新聞網報導,針對大創輸入違法日本食品案,經濟部拖延八個月才禁止,已有違法圖利之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昨(29)日還原事件過程,同時強調相關裁罰並無拖延、且無提供大創行政指導,處理該案均依法行事並無圖利。


貿易局指出,衛福部食藥署在104年3月25日查獲大創竄改標示後,行政院前副院長張善政於5月20日召開「日本食品聯合工作小組第一次會議」,指示衛福部及經濟部妥處,且應該避免一事二罰(例如衛福部若對大創裁予罰鍰,經濟部則依貿易法除罰鍰之外的處分)。

食藥署於同年7月28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大創公司裁處648萬元罰鍰,由於食安法主管機關是衛福部,因此10月12日才由衛福部正式向貿易局確認裁罰的件數及廠商家數。貿易局收到通知後,隨即於11月5日發文對大創裁罰停止輸入6個月之停權處分,並無所謂拖延八個月才予以裁罰情事。

至於外界質疑對大創公司提供行政指導一節,貿易局澄清,立委黃偉哲辦公室主任曾碧珠於104年11月9日召開大創公司案協調會,請貿易局及食藥署出席。貿易局在會中僅依法提出兩項說明,包括針對貿易局11月5日所作處分,如有不服可提出聲明異議,此外,依貿易法第31條規定,在受處分前的交易可辦理進口,絕無對大創提供行政指導。

而媒體質疑為何大創在被經濟部禁止進口後,仍可持續進口日本食品,貿易局說明,由於大創公司主張在受處分前的交易屬實,有權依照貿易法辦理相關貨品如食品進口,因此,貿易局均依據該公司提出的交易文件(如訂單等相關佐證文件)及書面切結進行書面審查。

但貿易局強調,該等產品在邊境報關時,仍須檢附衛福部所要求日本核發的「產地證明」及「輻射檢測證明」,以及經衛福部食藥署查驗合格後核發的輸入食品許可通知,相關產品才能進口,此為依法所進行正常程序。

貿易局也說明,貿易法第31條的立法意旨主要為避免貿易糾紛,賦予受處分之進口人有權向貿易局辦理處分前的輸入,貿易局並沒有調查權,僅能做書面審查。

大創公司依據貿易法第31條規定,提出其在處分前的交易文件(如訂單等相關佐證文件),以及自己證明沒有違法的事實,如有不實願接受法律制裁,向貿易局提出申請。因此,貿易局並無所謂放棄對大創交易進行實質審查。

貿易局表示,大創公司於107年4月間公開承認其偽造之前提供貿易局審查的相關文件後,貿易局隨即重罰4,164萬元,並廢止該公司出進口商登記及輸入許可證,並已將全案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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