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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投資
違反陸資來臺規定 經濟部開罰淘寶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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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英商克雷達投資有限公司在台以「淘寶台灣」名義經營電商平臺一案,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於今(24)日表示,經調查後認定,阿里巴巴集團對英商克雷達具有控制能力,已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所稱之投資人,該公司未依陸資來臺投資相關規定申請許可,已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將依法處英商克雷達41萬元罰鍰,並限期於6個月內撤回投資或改正。


投審會說明,英商克雷達於2019年7月4日以新臺幣10萬元在臺設立分公司,再於同年10月間增加營運資金至2,010萬元,並以「淘寶台灣」名義經營電商平臺,而阿里巴巴集團則透過新加坡子公司持有英商克雷達28.77%股權。


投審會指出,英商克雷達計有三名股東,分為A股及B股二類,阿里巴巴集團為B股唯一股東;董事會三席成員中,阿里巴巴集團亦擔任B股唯一一席董事。依據英商克雷達章程,股東會法定出席人數為至少兩名,其中應至少有一名持有A股之股東、一名持有B股之股東出席;董事會法定出席人數為兩名,其中應至少有一名A股代表董事、一名B股代表董事出席。


也就是說,若阿里巴巴集團不出席會議,則股東會、董事會將無法召開,實質上對於英商克雷達股東會或董事會之議案已具備否決之權利。


另外,阿里巴巴集團授權「淘寶」商標、域名及平臺IT系統維護及技術支援服務予英商克雷達在台分公司,以供其經營「淘寶台灣」電商平臺,英商克雷達在台分公司並應每季支付權利金、技術服務費用予阿里巴巴集團;又「淘寶台灣」網路相關伺服器或交據器等設備,機櫃申租者為「淘寶香港股份有限公司」;顯見其營運高度仰賴阿里巴巴集團之「淘寶」商標、域名及平臺IT系統,欠缺獨立之經營權力與能力。


再者,依「淘寶台灣」登入之頁面顯示,會員之註冊需同意「淘寶台灣用戶服務協議及隱私政策」,而該「淘寶台灣用戶服務協議及隱私政策」卻連結至阿里巴巴集團之「淘寶全球平台服務協議及隱私權政策」,臺灣會員如同意上開隱私政策,可授權阿里巴巴集團使用用戶之個人資料、攝影機等權限,且會員交易資料回傳至位於中國的阿里巴巴集團伺服器中,可能有資安風險。


投審會表示,根據調查認定,若阿里巴巴集團未授權或中止授權「淘寶」商標、域名及平臺IT系統予英商克雷達在台分公司,則該公司將無法經營「淘寶台灣」電子商務平臺。且阿里巴巴集團實質上對於英商克雷達股東會或董事會議案具備否決權,可藉此操控英商克雷達之營運方針,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所稱之「具有控制能力」及「投資人」,應依兩岸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事前向經濟部部申請許可。


但該公司未依前述規定申請許可,因此經濟部依兩岸條例第93條之1第1項處41萬元罰鍰,並限期於6個月內撤回投資或改正。


投審會並表示,有關後續店家及消費者權益部分,英商克雷達應於該期間內依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規妥善處理可能衍生之交易爭議,以確保國內使用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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