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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商業
經濟部正式核准大同股東臨時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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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今(12)日召開記者會說明,大同公司股東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於109年7月8日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提議全面改選董事及獨立董事,向經濟部申請召集大同公司股東臨時會,經綜合審酌申請人、大同公司及金管會意見後,認符合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所定董事因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能召集股東會的要件,因此在今日核准。

 

經濟部商業司司長李鎂說明核准大同股東臨時會申請

 

經濟部指出,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的立法意旨在股東會以董事會召集為原則,但如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允宜予股東有請求或自行召集之權。若實質上已無法期待公司董事會未來可依法召集股東會者,應認符合該條規定之要件。

另外,公司法第179條第1項及第198條第1項規定的表決權及選舉權,屬股東固有權,公司應實質上使其公平行使表決權,否則即有違股東平等原則。有關剔除股東表決權的相關法規,諸如企業併購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其解釋及適用權限係在主管機關,並非公司得自行解釋及適用。

經濟部說明,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擔任109年6月30日股東常會主席時,未經法院或主管機關認定,即恣意認定並指示逕行扣除53.32%股份的表決權與選舉權,除了未依法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維護股東之權益外,其違法情事,在刑事方面,金管會以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提出告發。

民事方面,投資人保護中心亦對其提起裁判解任訴訟。此外,行政方面,有違反股務處理之重大缺失,經金管會予以糾正,公司將不得自辦股務。足認其擔任董事會召集權人及股東會主席有濫權違法的行為。

至於大同公司回復意見及對外聲明,迄今仍堅稱於股東常會剔除部分股東表決權,並無違誤,表決權的限制或無表決權,是屬股東會主席之指揮權限。

而該公司董事會雖負責股東會開會事宜,但事實上悉依董事長林郭文艷擅自認定,董事會實質上已無應有功能,如由其擔任董事會召集權人及股東會主席,自難以期待董事會能遵法召集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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