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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4 投資
產業園區多元開發新模式 國營事業參與合作開發原則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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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4 投資
產業園區多元開發新模式 國營事業參與合作開發原則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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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今天表示,「政府機關與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合作開發產業園區處理原則」已於7月31日核定生效,未來經濟部國營事業與政府機關合作開發產業園區時,國營事業機構原則提供土地,政府機關原則負擔產業園區開發費用,並按開發前投入的權利價值比例,分回開發後產業園區內可租售土地。

 

工業局指出,過去各級政府機關為了開發產業園區,經常用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國營事業(台糖公司)土地,但也遭受各界質疑土地徵收的公益性及必要性。因此在今年1月行政院核定的「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即彈性納入多元土地取得模式,並藉由與國營事業機構合作參與產業園區開發,解決產業用地閒置情形及衍生圖利私人不良觀感等問題。

 

 

經濟部表示,政府機關為了扶植產業發展而取得土地,透過「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將藉由與各國營事業機構的合作,參與產業園區開發,加速活化國營事業機構土地,並保留產業園區土地20%只租不售,防止國營事業土地因轉售而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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