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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投資
便利外人投資 經濟部鬆綁外資匯入審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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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於昨(29)日修正發布「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鬆綁外國投資人自國外滙入資金至國內銀行帳戶申請資金審定時,需結售為新臺幣的限制;此外,外國投資人分批實行投資者,可一次辦理審定,經濟部表示,此次修法,除便利外國投資人,同時可讓國內事業資金運用更具彈性。

經濟部說明,此次係為建構良好投資環境、排除投資障礙,並秉持簡政便民原則,修正並發布「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首先是放寬外滙投資資金必須結售為新臺幣的限制,在辦法修正前,外國投資人經投審會核准投資後,自國外滙入資金至國內銀行帳戶申請資金審定時,須結售為新臺幣。 但常因當下實際匯率變動,導致外幣結售新臺幣的額度與原本計算金額不符,而有不足額必須再次匯入以補足差額,或溢滙而被銀行要求全額退匯再重新匯入的情形,導致投資時程延遲。

本次修正後,投資人申請審定時,得保留匯入的外幣,直接以外幣計價而無需結售為新臺幣,並採計匯入受款銀行核發交易憑證時的買匯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的金額。

其次,本次修法也增訂投資人分批實行投資者,得於全部實行後2個月內一次辦理審定。辦法修正後,投資人分批實行投資者,可選擇就其已實行之出資及相應取得之股數分批申請審定,或是於全部實行出資及取得全部股權後一次辦理審定,以利投資人規劃投資時程及降低行政成本。

另外修法增訂投資人於盈餘轉增資或公積轉增資、繼承、受贈等投資,得免予申請審定,以簡化程序;同時刪除投資人受讓國內股東股份申請審定時,應檢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之規定:有關投資人繳納證券交易稅一事,回歸證券交易稅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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