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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產業與科技
特定工廠制度正式上路 20年期限促合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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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顧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護,新修正的《工廠管理輔導法》新增第四章之一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於今(20)日正式施行。經濟部表示,依新法規定,105年5月19日前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從申請納管到完成改善,總計給予20年期限取得用地合法,永續經營。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示,清查臨時登記工廠7,515家、未登記工廠23,465家,尚有14,809家待確認。依新法105年5月19日前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必須2年內申請納管、並繳交納管輔導金,3年內提出改善計畫、10年內完成改善計畫,並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及繳交營運管理金。

中辦指出,已領有臨時工廠登記,且非屬中央及地方政府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至遲應於111年3月19日前就原登記事項範圍內換發特定工廠登記、非屬低污染的臨時工廠登記者須於三個月內改善環境保護、污染防治等設施,並通過專案審查小組認定,方可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對於非屬低污染的既有未登記工廠者,請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輔導期限,並在輔導期限內完成轉型、遷廠或關廠,拒不配合者,將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

此外,為明確落實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管理,新法採納管、監督雙路並進。另對105年5月20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經濟部將督導縣市政府勒令停工及停止供水、供電,並訂有停止供電供水作業程序及檢舉辦法,落實公民監督,確保管理制度有效執行。

特定工廠制度上路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即刻受理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業者申請納管、提出改善計畫,與臨時工廠登記業者申請轉換特定工廠登記案件。

為減輕業者舟車勞頓,經濟部提供業者線上申請,建議業者可先上網,在「特定工廠登記與未登記工廠專區」查詢經濟部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農產業群聚地區」以及至內政部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查詢,確認是否符合申請特定工廠登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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